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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蟒峰上的26个钉子600万代价够不够?

浏览量:1 次 来源:小九直播体育直播平台 时间:2024-03-07 12:10:37

  被称为史上最贵攀岩的巨蟒峰损毁案写入了今年的两高工作报告。作为全国首例因故意损毁自然遗迹而入刑的案件,此案带给我们很多的思考:案件是如何量刑的?600万赔偿金又是怎么样确定的?此案对于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又有何启示?这些问号都有待我们一个个去解开。

  2017年4月15日凌晨4时,来自浙江的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跨省行动,带着电钻、岩钉、铁锤、绳索等工具来到三清山巨蟒峰。他们想用一场攀登,来实现当网红的梦想。

  而令他们万万没想到的是,这趟攀岩之旅给他们招来了牢狱之灾,也给珍奇的地质遗迹带来了难以弥合的损害。

  “一条巨蟒出山正扑向稀世奇景,却被女神用长藤勒成难以动弹的石形。”这是作家陈运和对这一地质奇观的描述。

  巨蟒峰顶部扁平,颈部稍细,是由风化和重力崩解作用而形成的巨型花岗岩石柱,垂直高度128米,最细处直径约7米,在海拔约1200米的深山幽谷中屹立,形似蟒蛇破山而出。

  被巨蟒峰的雄奇所震撼,张某便生出了攀爬巨蟒峰的念头。2017年4月12日,她在朋友圈发了一组巨蟒峰的照片,说要带机械塞上山。她的好友毛某明随即回复:“去吧,闯……”

  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一拍即合,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

  为避免被人发现,三人决定摸黑出发。2017年4月15日凌晨4时左右,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开始了攀岩。

  张某明第一个攀爬,他首先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使用电钻在巨蟒峰岩体上钻孔,再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用扳手拧紧,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张某明通过这一种方式攀爬至巨蟒峰顶部。之后,毛某明、张某沿着张某明布好的绳索分别攀爬到巨蟒峰顶部。

  在三人爬至顶峰之后的上午7时左右,三清山风景区管理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接到电话,称有游客擅自攀爬到“巨蟒出山”山顶。工作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在劝说下,张某、张某明先后于上午9时左右、9时40分左右下到巨蟒峰底部并被民警控制。

  经现场勘查,张某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枚。经专家论证,三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

  2019年12月30日9时,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明有期徒刑一年,毛某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张某免予刑事处罚,并对张某明、毛某明分别判处罚金十万元和五万元,判处三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费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

  一审宣判后,张某明不服一审刑事判决,提出上诉;张某明、张某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有期徒刑一年、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费600万元,当这些罪行与“户外挑战”“网红”联系在一起,立刻引发了热议。

  作为首例因损毁自然遗迹而以损毁名胜古迹罪入刑的案件,有网友评论认为判决结果大快人心,惩罚了破坏生态环境的人;也有网友为这三名攀登者鸣不平,不理解为何会触犯刑法,因为使用岩钉、攀登知名山峰在国外也普遍存在。

  “巨蟒峰案”为何会触犯刑法?国内文化体育领域的资深律师胡岩认为,三名攀登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胡岩认为,根据该条款,构成本罪名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被告人是“故意”;二是被告人所毁损的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三是情节严重。

  从“故意”来看,本案的故意动机表现在:三人的攀登通过在山体打入岩钉,并使用了主锁、快挂、绳索等器材,并且在攀登前通过无人机对路线进行了详细的侦查,对工具的准备说明存在犯罪故意。

  巨蟒峰所在的三清山,位于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与德兴市交界处,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巨蟒峰是标志性景观。三清山自1988年列入国家第二批重点名胜风景区,2008年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2012年9月变成全球地质公园。因此,本案中三人毁损的确属“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从“情节严重”看,攀登者一共打入26枚岩钉,其中四枚打在了节点处。根据《专家意见书》的阐述:三名游客对花岗岩柱体进行电钻钻孔,尤其是26枚膨胀螺栓属于钢铁物质,钉入巨蟒峰地质遗迹点(花岗岩柱体)会直接诱发和加重物理、化学、生物风化,形成新的裂隙,加快花岗岩柱体的侵蚀进程,甚至造成崩解。尤其是在巨蟒峰花岗岩柱体的最细处,也即是岩柱体的最脆弱段钉入4个膨胀螺栓,加重了花岗岩柱体结构的脆弱性。

  因此,张某明等3人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应依法惩处。

  而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江西高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明等3人采用打岩钉方式攀爬的行为给巨蟒峰造成不可修复的永久性伤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侵害的是不特定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不特定的多数人享有的利益正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员额法官王慧军表示,张某明等3人的行为对巨蟒峰自然遗迹的损害,属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属于检察院可提起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

  作为全国首例因损毁自然遗迹而以损毁名胜古迹入刑的案件、全国首例检察机关针对损毁自然遗迹提起的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却并非一切顺利,而是难题丛生。

  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庭审中,张某明等3人的辩护律师分别进行了无罪辩护和轻罪辩护,控辩争议的焦点在于钉岩钉等行为是否会严重破损毁坏岩体,以及损坏如何量化定验的问题。

  “对于生态破坏类的环境案件,由于损失并非‘一目了然’,存在定验难题,在此之前,国内游客故意损坏地质遗迹点的案件,尚无一起成功判定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案例。”王慧军认为。

  攀岩钉是否对岩体导致非常严重损坏?对于地学专业问题,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地学领域的专家,就本案所涉巨蟒峰损失进行价值评估。专家组由4名专家组成,他们接受侦查机关的委托,依照自己的专业相关知识和现场实地勘查、证据查验,经充分讨论、分析,从地质学专业的角度对打岩钉造成巨蟒峰的损毁情况给出了明确的专业意见。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张百平是专家组中的一员,他以检验人的身份出庭,对“专家意见”的形成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接受了控、辩双方及审判人员的质询。

  法庭上,张某明3人的辩护律师拿出了一块花岗岩进行比对,认为在花岗岩上打钉子并未对岩石造成严重影响。

  “三清山巨蟒峰不是普通的石头,它是一块‘玉’。”庭审中,张百平打了这么一个比喻,“普通的石头,钉钉子没什么影响,但如果是玉,就是价值连城,哪怕钉一个小钉子,都会造成巨大的破坏。巨蟒峰被钉了26枚钉子,每一枚钉子都是严重破坏。”

  张百平认为,对于三清山的价值,不仅要从它的物理价值入手,更要认清它的唯一性和无价性。

  “三清山是世界自然遗产,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基层科学家、国家科学家、世界科学家的共同认定确定的全世界级别最高的自然景观,所在国有义务和责任给予最严格的保护。巨蟒峰是唯一的,它一旦被破坏,就是毁灭性的,因为无可替代。”

  同时,张百平强调了巨蟒峰的无价性。“三清山是很重要和典型的花岗岩地貌所组成的岩柱和各种地貌,特别是巨蟒峰这样一个128米高独立的花岗岩柱子,在全球地质界也是一个非常奇特的现象,所以特别宝贵,在上面打26枚钉子,就是严重的破坏。上面的钉子如拔出来就会造成第二次损坏。其造成的损失,也是没办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参与此案的江西财经大学生态经济研究院副院长黄和平认为,对巨蟒峰损害情况怎么样做量化和货币化评估是此案的另一大难点,也是此案的关键点。

  “此次评估的难点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是难于直接用常规的仪器或手段判定事件本身(巨蟒峰受损)的程度,二是无法用直接的市场价值法评估其损失。三清山巨蟒峰属于公共产品,其生态资源价值的评估具有抽象性,其造成损失更是难以用货币价值来衡量,且无统一的评估标准。”黄和平说。

  “环境资源审判的一个难点就是鉴定问题。本案三行为人对巨蟒峰造成的损失量化问题,目前全国没有法定的鉴定机构可以鉴定,但是否构成严重损毁又是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王慧军表示。

  鉴于此,专家组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条件价值法对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情况做价值评估。据黄和平介绍,条件价值法也称意愿价值法,简称CVM,是一种典型的陈述偏好评估法,该方法的核心是通过一定的调查、问卷、投标等方式来了解人们对自然资源保护或恢复的支付意愿(WTP)或接受补偿意愿(WTA)来表达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

  “意愿调查价值评估法主要是依赖于人们的观点,而不是以市场行为作为依据。虽然存在偏差,但意愿调查法经过不断地完善,现在在西方国家是进行环境物品价值评估时用得最多的一种方法。”黄和平说。

  根据1048份有效问卷的调查的最终结果,三清山巨蟒峰的损毁程度达到了54.39%。最终,专家团队的评估结论为,该事件对三清山巨蟒峰造成的损害不应低于1190万元。

  根据专家的评估,检察机关提出三项赔偿要求:一是巨蟒峰造成损失的最低阈值1190万元;二是采取消除危险的措施,建设巨蟒峰智能监测系统的费用510826.4元;三是聘请专家所支出的评估费用15万元。

  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要求,法院参考这一结论,结合“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考虑本案的法律、社会、经济因素,最终酌定赔偿数额为600万元。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严肃追究损毁三清山巨蟒峰等破坏生态环境人员法律责任”的表述,将该案件置于环境资源司法领域的重要位置,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留下了注脚。

  王慧军认为,此次判决十分重要,将成为中国生态建设史、旅游发展史上的标志性事件。本案的判决对普通民众在旅游中的不文明行为划出一道法律红线名被告人的入刑,不仅是对其所实施行为的否定评价,更警示世人不得破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应珍惜和善待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从自然资源法治来讲,对于损害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行为,需要运用行政和法治相结合的手段来进一步有效遏制、惩处、救济。

  刑事处罚方面,作为故意损毁自然遗迹入刑的案件,判例意义重大。民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资格做出了规定,即环保社会组织、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案由检察机关附带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树立了一个范例。

  行政措施方面,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永高律师认为,类似巨蟒峰事件发生,造成包括自然遗迹等自然资源损害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省级、市级政府指定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的主管部门,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同时,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自然资源部系统履行“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作为所有者的权利利益的代表,如何完善制度并落实所有者的权能,也将有新的探索和举措。

  而不论何种法律处罚途径,都涉及生态产品价值的核算、评估难题,如何更好地对生态产品做核算、估值,仍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黄和平认为,“两山”理念提出以来,生态资源环境的价值得到格外的重视,国内学者兴起了研究热潮。当前,针对生态产品价值的评价,还未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一套理论评估体系,大部分都是引用国外现有的理论与方法对生态产品价值做评估。从研究方法而言,生态产品价值的评估方法大体能分为替代等值分析方法和环境价值评估方法两种,但其具体方法又复杂多样,暂未形成具有权威性的统一评价标准,这对我国生态产品价值评估的可靠性造成一定的影响。

  “当前我国的生态产品价值评估存在数据难获取、尺度上不好把握、评价成本高等难点。今后,对于我国生态产品价值评价工作,应该在不同尺度的评估模型或方法的科学性方面、数据获取方面和构建简易核算体系等方面逐步加强研究。”黄和平说。

  而对于类似行政处罚或诉讼案件中的定验、评价等难题,吴永高律师认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该依据现有政策,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等工作,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磋商无法达成一致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且积极寻求检察机关等部门对自然资源部门诉讼的支持和协助。

  “建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不断细化合乎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贯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规范,指导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鉴定以及赔偿数额的评估均涉及专业相关知识,应当充分的发挥专家的作用,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让公众更多地了解损害自然资源需承担的代价,更好地保护我们珍稀的自然资源。”吴永高说。

  首先,避开“高危地区”,或在“高危地区”不要从事“高危活动”。比如:风景名胜区(尤其是核心景区)、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等区域;纳入国家重点保护范围的动物或植物的生长区域;当地政府或旅游、水务、林业等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区域。

  其次,尽可能“无痕登山”。比如,使用岩塞替代岩钉和膨胀螺栓;使用炉具而不是用篝火来做饭。

  再次,切勿“偷登”,进山前务必“持证”。弄清楚拟从事的户外活动要不要申请专门的许可,不管是该活动本身的许可,还是进入相关地区的许可。这些许可包括:边防证(边境地区)、登山许可证(高海拔山峰)、林业局或保护区管委会发放的许可(长线徒步)。

  同时,您认为三名驴友应该为损坏巨蟒峰赔偿多少费用呢?欢迎参加投票或在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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