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送办理办法》现已2006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办理,标准购销和运送易制毒化学品行为,避免易制毒化学品被用来制作毒品,保护经济和社会秩序,依据《易制毒化学品办理条例》,拟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担任本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送办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禁毒部分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办理专门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设专门人员,担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送答应或许存案和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