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办理,避免其流入不合法途径用于制毒,《法令》及有关部门规章中规则了部分制止性规则,首要有:
(2)制止运用现金或许什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买卖。可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在外。
(4)进出境人员不得贴身带着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请求出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有以下条件,并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办理部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门批阅,获得出产许可证后,才能够进行出产: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能、办理人员具有安全出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常识,无毒品违法记载。
请求出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要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备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出产单位请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出产许可证,应当对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并对其线)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出产许可证请求书(一式两份)。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担任人和技能、办理人员具有相对应安全出产常识的证明材料。
(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担任人和技能、办理人员具有相对应易制毒化学品常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违法记载证明材料。
归于风险化学品出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风险化学品出产企业安全出产许可证和风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上述第(4)、(5)、(7)项所要求的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