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标准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建立请求和批阅作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请求建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企业应当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则的条件。
二、 请求企业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则提交合法有用的请求材料,填写《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立请求书》(见附件)向海关总署提出请求,并将相关请求材料送达请求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受理。
三、 直属海关担任对企业提交的请求材料来开始检查,提出检查定见后报海关总署。
四、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行政许可法》以及《管理办法》、《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立辅导定见》、《20152017年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立规划》(署加发字〔2015〕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批阅,向请求企业联合制发准予建立或不予建立的告诉,并由请求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担任送达。